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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8 14:09 文章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巴中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4


巴中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完善物流市场体系,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加快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新建或改造园区仓储设施。推进物流业补链强链工作,加强专业性物流园区(中心)和具有区域影响力、承载力的综合性物流园区新建或改造仓储设施。对新建(改造)公共冷库的库容达10000m³以上且投入使用后,按照总投资额2%(最高200万元)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新建(改造)公共仓储的仓容达20000m³以上的且投入使用后,按照总投资额1%(最高200万元)的比例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受益财政同比例承担。

二、支持企业购置新型装备。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老旧物流设备,支持物流企业购置使用四向托盘、高架叉车、自动分拣机、自动引导搬运车(AGV)、集装箱、新能源运输车辆等新型装备,对企业购置新型装备按销售发票金额5%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采购冷藏车辆车厢累计容量达100m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受益财政同比例承担。

三、支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市级通过项目申报、奖补等措施积极支持建设巴中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四、支持企业招引培育。加大物流企业招引力度,对落地运营后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认定为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本地物流企业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交通运输部门配套专项资金,推动各县(区)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培育。

五、支持扩大货车规模。巴中本地新上户或外籍转入巴中且经营满两年的货运车辆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台补助(核载达到5吨补助2000元、达到10吨补助3000元、达到15吨补助4000元、20吨及以上补助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支持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剥离物流业务,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深度合作1年以上的,对剥离物流业务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七、支持企业降本增效。鼓励物流企业聚集成势、集中经营、集约发展,对新退城入园(城区内分散经营的物流企业搬离原地,进入物流园区开展业务)进行经营活动的物流企业前三年按入园租金的20%、15%、10%进行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八、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参与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建设的乡镇综合物流服务站、村级综合物流服务点覆盖率分别达100%、70%,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九、支持物流专线建设。支持市内物流企业开通市外省内、省外物流专线并设置前置仓,专线年运营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专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受益财政同比例承担。

十、支持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促进会)作用和服务功能,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向物流行业协会(促进会)购买相关服务。所需资金由委托部门所属财政承担。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其他政策措施中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条款与本政策措施支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3年内不再重复奖励”的原则实施。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且未修复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措施支持范围。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的,以国家和省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各项补助办法细则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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