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16条”若干政策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让企业方便、快捷申报商务领域的激励政策,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16条”若干政策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激励政策涵盖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转企升规”激励等。
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
激励对象
2023年、2024年度“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
激励内容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按其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条件
①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申报项目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累计实际投入达到60万元以上(含),消费新场景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5%(含)以上。
③促销活动投入包括展览展示费、现场活动费、宣传推广费。
④运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激励对象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规模和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省内商贸企业。
激励内容及标准
2024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激励;
2024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
2024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激励;
2024年通过互联网实现零售额(或营业收入)300亿元、500亿元以上,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8%、5%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①在四川省内办理注册登记的限上、规上商贸企业。
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③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
激励对象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新增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激励内容及标准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
其中:3亿元-5亿元给予200万元激励;5亿元-10亿元给予300万元激励;10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激励。
申请条件
①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首次认定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依法正常经营。
③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
④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通过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县级及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模式运营;
- 通过自营或联营方式入驻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
- 全国性品牌连锁企业设立区域销售结算总部,并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
“转企升规”激励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等请详见商务厅网站。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16条”若干政策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强化走访服务 政策直达快享
商务厅将采取系列措施确保政策尽快执行到位。
第一,举办“天府商务汇”系列活动。搭建政企常态化交流平台,分行业、分类别定期邀请企业开展“面对面”交流,宣讲政策、听取意见。
第二,集中开展助企纾困走访调研。在四季度,集中开展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走访调研活动,及时宣讲商务政策及申报指南,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
第三,加强政策宣讲培训。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在官网官微发布讯息、组织行业协会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解读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知晓度。
第四,确保资金直达企业。明确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激励资金,对擅自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激励资金的,取消政策支持,追回激励资金,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